宜宾一学校推行学生申诉制度

来源:宜宾日报 作者:陈戎 发表时间:2015-06-03 11:28

    □本报记者陈戎

    被学校或老师纪律处罚、强迫转学或退学、亦或者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遭遇不公正等,学生有权向学校申诉。昨(2)日,记者从宜宾县育才中学了解到,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2011年,该校成立了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由专人负责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解决,让学生有处“喊冤”。

    学生不服处罚可“伸冤”

    丁某是育才中学的一名学生,在一次英语月考中,因利用手机短信接收答案,被监考老师抓了个现行,期间,丁某在监考老师询问其名字及班级信息时,拒绝回答,态度不够端正,于是,学校依据《育才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给予丁某严重警告处分,并通报全校。

    处分结果出来后,丁某有些不服气,他表示,自己虽然在考试期间作出了有违考场规定的行为,但并未实现作弊,因此,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太重了,于是,他向学校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申诉,希望学校能够更改处分决定,从轻处理。

    通过多方调查了解并综合申诉人认错态度良好,在处罚结果出来的第六天,学校重新对丁某的处罚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严重警告改为通报批评。

    “过去,学校在对学生的处罚上,大都以老师和学校意见为主,极少听取学生的意见,不可避免地在处罚学生上参杂一些主观因素,导致处罚不公平。因此,为让学生有充分的话语权,我校建立了学生申诉机构,让学生有‘冤’有处申,有苦有地儿诉。”宜宾县育才中学校长任劲松说,从该机构成立至今,他们已经收到了20余起申诉,其中有10起申诉在经过学校的再次审查后,修改了原来的处罚决定,有效地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哪些情况可申诉

    据任劲松介绍,为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该校专门制定了学生申诉制度,明确学生申诉的内容主要有:学校在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的处理;学校在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存在与事实不符或不当的;教师体罚学生导致身心伤害;教师强行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或体育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等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学校强迫学生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乱收费、乱罚款;学校或教师擅自停开国家规定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总之,凡是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学生都有权申诉。

    任劲松说,学生若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意见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而学校在受理申诉后,通过一系列的审查,并在学校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原标题:宜宾一学校推行学生申诉制度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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