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李彦琴 发表时间:2015-05-14 11:35
    新政1

    各城市不再执行“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

    新政2

    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较大或在建及未开工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市、区),应明显减少新增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必要时可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新政3

    各地可因地制宜,鼓励被拆迁安置户购买在建或已建成商品住房。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也可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征地拆迁安置房源。

    全省所有城市都将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不再执行中小套型建设比例规定;推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征地拆迁还房以购代建……继进一步降低门槛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后,四川再出房地产市场多项利好政策。省国土厅、省住建厅日前正式印发《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其中建成的商品房纳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筹集计划,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可转换用途,提供了解决“去库存”的两大导向引人关注。

    库存量过大的市县可暂停供地

    今年,四川将实施住宅用地分类管理。据省国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将结合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编制今年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按照“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进行归类。

    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较大或在建及未开工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市、区),应明显减少新增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必要时可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偏低或在建及未开工住宅用地规模相对较小,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全省各城市将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不再执行“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主确定开发的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满足多层次住房消费需求。按照新规,各地可针对市场变化情况,暂停执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配建条件。

    确定为“减少直至暂停”类型的市、县(市、区),可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政府可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

    收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房房源,对于部分资金链极度紧张的房地产企业来说,不啻为一剂“良药”。在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将推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征地拆迁还房以购代建。各地将大力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出台优惠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居民主动选择货币化安置;搭建服务平台,支持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对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纳入2015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筹集计划,享受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

    各地可因地制宜,加大征地拆迁安置还房中的货币安置力度,鼓励被拆迁安置户购买在建或已建成商品住房。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也可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征地拆迁安置房源。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李彦琴     原标题:四川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 商品房也可作保障房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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