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今年6月1日起,我市推进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也就是说,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我市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泸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其中制定实施了多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力求让市民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政策。 据了解,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无住房贷款余额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有一套住房贷款余额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上浮10%,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支持再次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成员(父母和子女)两人或两人以上正常缴存公积金,共同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购房贷款额度为8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同时,我市取消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实现“零收费”,减轻贷款职工负担。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住房,未能及时提供销售票据的,缴存职工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正式购房收据、身份证提取公积金。
记者 熊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