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的《关于对开发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通知》旨在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维护好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将对全市范围内开发建设领域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联合惩戒措施,凡发生《通知》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川建房发〔2016〕606号)规定进行信用扣分。同时,应当移送执法部门处置的,及时移送执法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虚假宣传、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一项目三个月之内质量投诉率达到5%-10%、由于虚假宣传、工程质量问题和违规交房等原因导致30人(含)以上到市政府集体性上访事件的,将暂停受理该企业在住建系统职能范围的所有报建手续。 该《通知》从即日起挂网征求公众意见,社会各界可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1月23日前通过将意见反馈至泸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惩戒措施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的,暂停受理该企业所有项目施工许可证申请 1.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2.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而未报经审查的; 3.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暂停受理该企业所有预售许可证申请 1.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2.被群众多次投诉有违规销售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3. 因工程质量问题拒不整改,造成反复投诉的; 4.以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手段不按规定缴存项目资本金的。 (三)有下列行为的,暂停办理该企业所有项目网签备案手续 1.通过伪造、篡改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商品房签约入网及备案手续的; 2.任意修改、取消合同固定条款或做出不利于购房人条款约定的; 3.合同备案内容与对外公示内容不一致的; 4.以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手段不按规定缴存项目资本金的; 5.违规代收购房人维修资金,已经收取限时未缴存专户的; 6.违规代收了购房人维修资金且未及时缴存到专户,经催缴仍不缴存到专户的; 7.成品住宅项目在交付使用前,交付样板内装饰或摆置与交付标准无关的墙纸墙布、装饰物件、家具等; 8.成品住宅在装修过程中,所使用的装修材质、部品、设备的品质标准低于备案的《成品住宅装修工程主要材料、部品、设备表》,装修施工工艺标准低于交付样板房,未按审查备案的装修施工图施工,擅自改变房屋空间、功能布局等的。 (四)有下列行为的,暂停受理该企业所有项目资本金解控申请 1.维修资金未实行购房人自行缴存前,开发企业已代收不按要求及时缴存到专户的; 2.违规代收了购房人维修资金且未及时缴存到专户的。 (五)有下列行为,暂停受理该企业在住建系统职能范围的所有报建手续 1.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2.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质量方面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未进行整改的; 4.建筑工地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5.同一项目,三个月之内质量投诉率达到5%-10%的项目; 6. 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虚假宣传、违规预售、代收税费、工程质量问题、违规交房等原因导致30人(含)以上到市政府集体性上访事件的; 7、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实行联合惩戒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