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醉酒男子抢拽公交车方向盘 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川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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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3

    今(2)日,泸州新闻网记者从江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关于今年7月22日一名熊姓男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公交车撞在行道树上,导致公交车受损的案件,法院已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QQ图片20151102153315 醉酒男子抢拽方向盘视频截图

车辆撞上行道树 车辆撞上行道树

    事件回顾

    多方关注并强烈要求严惩

    今年7月22日晚21时许,泸州公交车驾驶员陈发兵驾驶278路公交车,乘客熊某因上车未投币对公交车驾驶员陈发兵催促其投币不满,乘客熊某先用手拍打车内刷卡机及投币箱,后拿出随时携带的小剪刀威胁陈发兵。公交车启动后,乘客熊某再次冲进驾驶室欲打陈发兵,并将身体压在陈发兵身上,抢拽方向盘,导致公交车突然失控,撞向路边行道树,公交车受损,车上乘客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

    这是一起性质非常恶劣的危害公交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发生后,包括泸州新闻网在内的中央、省市近十余家媒体相继进行了报道,全社会都对该事件中犯罪嫌疑人熊某的行为予以了强烈的谴责,呼吁政府、社会引起高度重视,加大对此类社会不能容忍的、触犯公共安全和法律底线的行为予以坚决依法打击。

    在庭审中,熊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非常后悔。

    江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对其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

    法官手记

    暴力威胁公交车司机后果不严重也犯法

    这一公交暴力的本质是漠视公共利益。“熊某们”要明白,公交司机在履行职务时承担着保证公共出行安全的责任,维护公交车上所承载的乘客生命安全利益就是司机的最高道德准则。

    由于暴力威胁公交司机的行为已危害到了全车乘客生命安全,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已经触犯《刑法》第114条,将面临3到10年有期徒刑,文中的熊某暴力威胁公交司机就属于这一情况,故判刑3年6个月。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触犯了《刑法》第115条,甚至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这里,呼吁广大市民不要以过激的方式针对公交车特别是正在行驶过程中的公交车的司乘人员,要依法乘车,文明乘车,形成良好的文明乘车环境。

    记者 段婉露     原标题:泸州醉酒男子抢拽公交车方向盘 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段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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