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是社会生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与老百姓的生活更是密不可分,假币的流通将直接影响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扰乱经济秩序从而威胁国家安全。凡是伪造货币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期间,被告人邵某通过网络购买人民币假币半成品,使用工具予以加工、制作,共计制作至少3600余张,面额至少76000余元,并向陈某销售面额3500元的假币,获利1050元,其余假币通过网络销往外地。在被告人邵某居住在古某家中期间,古某帮助邵某裁剪假币100余张,面额2000余元。被告人朱某帮助邵某裁剪假币200余张,面额4000余元。
2017年7月20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泸州市江阳区其居住的房屋内将被告人邵某抓获,并当场查获面额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的人民币3198张,共计63920元。同日被告人朱某在泸州市江阳区其住处被抓获。2017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古某抓获,并从其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住处搜出面额为20元的人民币33张,共计660元。
经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鉴定,上述人民币均系假币。 江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邵某将假币半成品,利用工具加工、制作成仿真度较高的假币,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朱某、古某明知邵某制造假人民币,仍帮助其裁剪部分假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二、被告人朱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古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四、被告人邵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050元予以追缴,依法扣押的假币予以没收。
法律知识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假币危害 首先,它是掠夺人们财富的罪魁祸首。 其次,假币会让人们对货币产生怀疑,扰乱经济秩序。 最后,假币的泛滥也会造成通货膨胀,流通中的货币会比实际需求的货币多,这时人们就会觉得钱变得“不值钱'在经济学中,有着“假币猛于虎”的说法,假币的存在会给人民大众的生活甚至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温馨提醒
发现误收的假币不能再次使用,应当上缴当地银行。发现他人使用假币,应予以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