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社保局通过大数据比对,与公安共享数据协查后发现,我市目前还有两百名企业养老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未到社保局办理手续领取死亡待遇。 名单如下:
1.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余额。 2.丧葬补助费。 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个月。当地政府规定应实行火化的地区,而未实行火化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员除外),不支付丧葬补助费。 3.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本人养老金的八个月。无直系亲属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不属于川府发【1988】170号文规定非因工死亡范围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社保君提醒,请职工家属及时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同时,也请大家认真对照,相互转告。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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