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嫌受贿罪案件

来源:川南网 作者:江阳法院 发表时间:2020-04-01 09:12

    2020年3月31日下午,江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受贿罪案件,江阳区纪委监委组织100余名干部旁听了案件的审理过程,以案为鉴,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9年年初,被告人岳某利用先后担任泸州某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工程部长、副总经理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黄某、赵某等人提供便利,非法收受现金人民币2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庭组织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也作了最后陈述。被告人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择日宣判。


    在观摩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真切感受到违纪违法带来的惨痛教训,更能够更加直观地感受职务犯罪的严重后果,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抵御诱惑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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