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阳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被告人刘某、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30000元;同时,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此外,被告人刘某、高某分别违法所得的800元人民币、950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上缴国库;现场扣押刘某的1021公斤死因不明的狗肉也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高某应张某(另案处理)邀约,到甘肃省甘谷县帮张某打理狗肉,张某负责用毒针、毒镖捕杀流浪狗和家养犬只,高某则负责将其屠宰加工成狗肉,随后,高某将加工完成的950公斤狗肉运回了泸州,并以每公斤1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某,获得9500元。刘某将狗肉存放进泸州某冻库进行冷冻保存。 2018年10月1日,刘某将该批狗肉伺机销售给狗肉批发商和餐馆,并将处理好的40余斤狗脚销售给了宜宾的周某,获得800元。10月2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冻库进行搜查,当场扣押了刘某存放在该冻库的狗肉,并对其进行了抽样提取。 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抽样提取的4份检材中,有1份检材中检测出了氯化琥珀胆碱。经泸州市江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验:从刘某处扣押的狗肉为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高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江阳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被告人刘某、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在2015年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加大了对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处罚力度,净化了市场。 江阳法院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保证人民群众吃得更放心、更安心。 食品安全日常小知识 ①购买食物时,需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持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②如何辨别伪劣产品?
一防“艳”(颜色),二防“白”(漂白),三防“长”(保质期长),四防“反”(反自然生长),五防“小”(小作坊),六防“低”(低价格),七防“散”(散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