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作伪证,江阳法院开出20万元的“不诚信罚单”

来源:川南网 作者:江阳法院 发表时间:2020-08-27 09:14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和谐有序运转的润滑剂和黏合剂。但是,在社会运行中,不时涌现出诚信缺失问题。

    法院是人民寻求公平正义的场所,诉讼参与人均应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诉讼活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近日,江阳法院在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时,当事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某某因故意作虚假陈述被江阳法院分别作出罚款20万元、5万元的决定,并限于2020年8月31日前交纳。



案情回顾:


    江阳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明与被告刘某均、曾某某、中交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两份《劳务合同书》(合同编号分别为HN-LW-XXX8、HN-LW-XXX1),被告曾某某也向本院提交其授权四川省泸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程某某作为其该案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合同编号为HN-LW-XXX8的《劳务合同书》系其与原告刘某明所签,系由该公司统一填写、由原告刘某明本人捺印,被告曾某某在庭上表示该合同书是客观真实的,但原告刘某明当庭表示该合同书上捺印的指印不是他的,并要求对指印的真实性以及被告提交的两份《劳务合同书》和《授权委托书》上的三个指印是否为同一人所留申请司法鉴定。

    法院经审查后对原告刘某明提出的请求予以准许,双方一致同意委托四川某某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鉴定。2020年7月20日,该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三枚指印是同一人所留,但不是原告刘某明所留。


    8月3日,法院收到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后,组织原被告进行听证,双方发表意见。在法院多次告知诚信诉讼的法律责任后,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某某依然拒绝承认作伪证。

    法院认为,当事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某某的上述行为严重妨害了案件审理与司法程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决定。


    人无信不可,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威。诚信,是一种品格,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企业也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在建设诚信社会的当下,江阳法院开出“不诚信罚单”,对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依法予以制裁,不仅是对相关诉讼参与人的震慑,更是对诚信诉讼当事人的认可和支持。通过该方式,可以更好地教育、引导诉讼参与人遵守法庭秩序,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共建诚信社会!

●法官说法 ●


    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新证据规则下,当事人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法庭是解决矛盾、平复纠纷之地,容不得任何谎言!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按照实施情况,如实陈述相关内容,任何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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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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