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一食品公司生产控制不严致食品添加剂超标受罚七万余元

来源:泸州市场监管 作者:泸州市场监管 发表时间:2020-10-13 11:31
    近日,泸州市古蔺县一食品公司在生产红油豆瓣过程中,因控制不严,搅拌不均,致食品添加剂超标,被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处罚七万余元,教训深刻。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古蔺县乐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直营店
销售的1批次红油豆瓣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3号),涉及我市古蔺县乐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直营店销售的1批次红油豆瓣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3739;

    样品名称:红油豆瓣;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0-04-13;被抽样单位名称:古蔺县乐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直营店;被抽样单位地址:古蔺县古蔺镇滨河路1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古蔺县乐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地址:古蔺县古蔺镇三星路28号;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01产品控制情况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6日向古蔺县乐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该公司一直营店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对位于古蔺县古蔺镇三星路28号的生产厂区和库房和古蔺县古蔺镇滨河路1号的直营店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

    1.该公司生产该批次红油豆瓣120瓶,共计120公斤,货值1080元;该公司调拨60瓶该产品至该公司一直营店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该批次的红油豆瓣已销售40瓶(抽检11瓶),共计40公斤;剩余20瓶,共计20公斤;我局执法人员将直营店剩余的产品和该公司库存的产品一并扣押封存,共80瓶,计80公斤 ;召回0瓶,计0公斤,未召回的原因为流入市场终端和用于抽样,无法召回。

    2.送达不合格报告当日,当事人向泸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情况说明、收据、食品添加剂领料单、生产台账、入库记录、销售台账、出库单、出厂检验记录等相关材料。

    02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搅拌不均匀,导致食品添加剂超标。

    03行政处罚情况

    古蔺县乐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一直营店为同一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与抽检单编号:

    DC20510500686331259
    DC20510500686331261
    DC20510500686331262

    三批次不合格产品并案处置,于2020年9月1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市监罚〔2020〕0034号),处罚情况如下:

    1、没收红油豆瓣80瓶;

    2、没收违法所得620.00元(大写金额:陆佰贰拾元);

    3、合并处罚75000.00元(大写金额:柒万伍仟元);

    合并罚没款75620.00元(大写金额:柒万伍仟陆佰贰拾元)。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泸州市场监管”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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