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法院一裁判文书获评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来源:川南网 作者:江阳法院 发表时间:2022-01-05 10:29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获奖名单,江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孙华撰写的(2020)川0502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入选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法官简介


   孙华,江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2018年2月,被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18年2月,撰写的论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认定销售及犯罪既遂未遂问题探讨》获四川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征文二等奖。

   2019年5月,撰写的论文《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探究—以司法实务中酒类注册商标保护为切入点》获全省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

   2019年7月,承办的《价格认定意见书应当认定为书证—李某、李昌某、庞明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全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

   2019年11月,制作的(2018)川0502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2018)川05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十佳裁判文书”。

   2020年4月,承办的吴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入选2019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4月,承办的陈某、曾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2020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4月,与刘密合写的《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背景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营商环境一体化研究》在首届川南渝西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论坛征文中荣获一等奖。

裁判文书名称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泸州蔺郎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古蔺金美酒业有限公司、古蔺蔺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组合商标中立体商标近似性判定规则。在对立体商标进行近似性判断时,应当对组合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并重点关注三维标志本身是否具备显著性,起到区别、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以此来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立体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若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应认定构成侵权。

推荐理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立体商标侵权案件。立体商标是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具有区别性的可视性标志。关于立体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多为原则性、概念性的描述,缺乏可操作性。在把握立体商标的保护标准时,既要防止比对标准过于严格,以致不能使相关注册商标得到应有的保护,也要避免保护边界过度扩张,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

   本案中,权利人上小下大水滴状大红色瓶身立体商标,通过大量宣传使用,其独特的形状具有显著特征,已使相关公众与郎酒厂形成特定联系,故法院重点将瓶身的立体形状与被控侵权标识进行整体比对,最终认定侵权成立,准确把握了立体商标的侵权比对标准。本案的处理,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制售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决心,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这对平等有效地切实维护权利人权益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导向意义。该裁判文书格式规范、结构完整、用语规范、语法正确。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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