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获奖名单,江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孙华撰写的(2020)川0502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入选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名称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泸州蔺郎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古蔺金美酒业有限公司、古蔺蔺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组合商标中立体商标近似性判定规则。在对立体商标进行近似性判断时,应当对组合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并重点关注三维标志本身是否具备显著性,起到区别、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以此来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立体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若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应认定构成侵权。 推荐理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立体商标侵权案件。立体商标是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具有区别性的可视性标志。关于立体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多为原则性、概念性的描述,缺乏可操作性。在把握立体商标的保护标准时,既要防止比对标准过于严格,以致不能使相关注册商标得到应有的保护,也要避免保护边界过度扩张,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