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7月23日起
在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时
泸州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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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公众健康,市政府决定,当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对在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主城区二环路以内区域道路(不包括二环路);纳溪城区部分道路(紫阳路、云溪东路、云溪西路、人民东路、人民西路一段、永宁路、龙人路、麒祥路、化工大道)。
二、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燃油货车、超标排放柴油车全天禁止在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
三、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经研判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相关临时限行措施时,由公安交管部门发布实施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燃油货车、超标排放柴油车全天禁止在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每天7时至20时,在主城区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含临时号牌、外地号牌、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三)以下机动车不受重污染天气预警交通管制措施限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包括清洁能源类网约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领使馆车辆、悬挂绿色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专用作业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医疗废物收集运输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殡葬车辆。
5.确因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申请通行的其他车辆,将视情另行研究决定。
四、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预警公告,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交通管理工作。
五、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六、本市各县拟实施重污染天气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参照本通告制定。
七、本通告于2022年7月23日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来源于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