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乙管”后医保如何报销?泸州明确了

来源:泸州发布 作者:泸州发布 发表时间:2023-01-10 14:20
   从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泸州市出台了《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这是川江都市报记者8日从泸州市医保局获悉的。
 
   优化新冠患者支付政策
 
   《通知》要求,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就医报销水平。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门急诊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含临时支付政策范围)的,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统筹基金直接按70%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封顶线。
 
   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临时纳入药品)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专项保障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行相关医保政策执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不纳入DIP支付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
 
   5种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根据《通知》,泸州市将执行临时医保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将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等医院制剂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3号)中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治疗医疗机构制剂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将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复方氨酚烷胺(口服常释剂型)、小儿氨酚黄那敏(口服常释剂型)、氨咖黄敏(口服常释剂型)、氨酚麻美(口服液体剂)、贝诺酯(口服常释剂型)共5种药品临时纳入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
 
   此外,泸州市还将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通知》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按泸州市现行线下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价格政策执行,纳入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项目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据了解,泸州市将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成本。并将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
 
   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泸州发布”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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