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9日10时,由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范某某、熊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叙永县水潦彝族乡海崖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
经查明,2020年5月7日23时许,叙永县水潦彝族乡海崖村村民胡某某、范某某夫妻携带橡皮艇、电瓶等捕鱼工具到水潦彝族乡茴香坝至石厢子彝族乡赤水河河段,顺流而下采取电击方式捕鱼,妻子范某某负责张网电鱼,丈夫胡某某负责划船舀鱼,司机熊某某负责接送。2020年5月8日4时许,胡某某、范某某、熊某某乘车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用于捕鱼的橡皮艇一艘,电瓶、自制电鱼工具一套,渔获物25.95千克。胡某某三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破坏了赤水河流域水域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释法说理,胡某某三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共同出资购买6700余尾鱼苗,在赤水河水域增殖放流,努力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经审理,法院判决胡某某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至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依法适用缓刑。案件审理结束后,叙永县人民法院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现场对100余名当地群众开展普法宣传,主要针对赤水河流域禁渔期相关规定及其他环境资源类法律法规进行阐释说明,现场发放宣传单200余份,普法效果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