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了“确保安全、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方便使用”,该厅公布了7种可申请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 七种情况分别是: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其它需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分摊。应分摊业主尚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其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其相应的维修费用。其中,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经过告知、报告、确认和备案申请的步骤,其中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应同时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申请要提交以下资料: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对住宅应急维修必要性的确认证明(或多数业主认可维修的证明材料);承担住宅应急维修的设计及施工企业、维修单位的资质(资信)情况;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应急维修合同或者施工(安装)承包合同。 备案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期间,房产管理部门应在24小时内按规定向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与承揽人的约定向施工企业、维修单位划转资金;首次拨付的资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的60%。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改造,除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代修的外,其它情形的由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人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