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 宜宾施行违法建筑管理办法

来源:宜宾三江房产网 作者:未知 发表时间:2014-09-22 10:39
  对违法建筑的管理,再不能当皮球踢了。本月9日,据市政府办公布的消息,《宜宾市违法建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现已下发,将从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介绍,宜宾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中,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而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用途进行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该办法明确,违法建筑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综合整治、依法处置的原则。市、县(区)政府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违法建筑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县(区)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乡(镇)政府按照规定的职权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公安消防、质监、工商、房管等部门协同做好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监察机关依法对查处违法建筑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相关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举报的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相关执法机关对公民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处置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回复举报人并向社会公示。社区、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向相关执法机关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配合相关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物业小区管理。供电、供水、供气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供电、供水、供气。   对在日常巡察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拒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本办法实施以前形成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违法建筑拆除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查处违法建筑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由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据了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还将会同市城乡规划、督查部门,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参与,对全市违法建筑管理工作进行考评检查。
编辑:小小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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