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汽修 自贡约谈24家4S店

来源:自贡网 作者:廖蓝蕾 发表时间:2015-03-26 10:42

    自贡网讯(罗育新 记者 廖蓝蕾)昨日上午,市工商局、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下简称“市消委会”)召集我市24家4S店,就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汽车“小病大修”、“以换代修”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围绕加强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主题,对4S店经营者进行了行政约谈。

    【现象】

    消费者与4S店信息不对称

    汽车投诉同比大幅增加

    数据显示,目前我市汽车市场规模在川南排名第一,汽车4S店有近50家,汽车品牌80余种。到2014年末,我市私家车保有量突破10万台,仅去年一年私家车注册登记量就达1.8万台,增速很快。

    私家车逐年递增,与之配套的汽车维修行业日渐繁荣,而这其中的4S店,由于其作为品牌汽车最主要的销售和维修保养渠道,其地位的特殊性,加上消费者与4S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其成为许多非法牟利和坑害消费者权益的温床,尤其是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汽车“小病大修”、“以换代修”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给消费者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信息不对称的背后,是消费者投诉量增加、维权太难,汽修行业的诚信渐行渐远,这一现象在我市也在凸显。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1日到3月23日,12315指挥中心接到有关汽车方面的投诉31件,较上年大幅增加,问题主要反映在这两方面:

    一是维修服务不规范。有的维修单位小病大修、无病大修等,不公示维修许可、维修项目、收费标准;有的维修能力不达标,维修质量无保障;有的承接及修复后不开具规范的维修凭据,对应书面告知客户有关送修产品故障及其原因、更换的零配件、收费项目及标准、保质期限等不告知;有的按规定应当免费保修的不予免费保修;二是有的虚假修理或者过度修理,漫天要价,欺诈消费者,有的维修中使用零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甚至盗换送修产品的零配件。

    【整治】

    汽修企业承诺服务诚信“十条”

    自查报告4月10日前上交

    维修企业的增多,服务水平的参差不齐,给一些个别不法修理者以可乘之机,汽车维修问题引发的投诉量逐年增加,不仅让汽车维修业诚信经营面临考验,上述问题也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甚至威胁生命财产安全。

    针对这一问题,在昨日的约谈会上,与会的4S店经营者不仅再次观看了央视晚会的曝光视频,并且作出了“自贡汽车行业维修服务诚信维权”10条承诺书。这维修服务诚信“十条”承诺的内容包括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假冒副厂备件、不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不抬高加收维修费用、不泄密用户维修资料信息、不以换代修小病大修等。

    除此之外,市工商局、市消委会还要求各4S店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妥善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坚决杜绝上述问题的发生,自查报告要在4月10前上交市工商局。

    汽修企业承诺维修服务诚信“十条”:

    一、质量保证: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假冒副厂备件;

    二、诚实守信:不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三、价格公道:不抬高加收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公开透明。

    四、操作规范,不违规暗箱操作维修;

    五、保护信息:不泄密用户维修资料信息;

    六、故障排除:不以换代修,小病大修;

    七、职业道德:不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

    八、维护权益:保证用户投诉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九、服务优质:保证公司员工“五步一问好,十步一微笑”;

    十、接受监督:如果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愿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处罚。

    【措施】

    《维修合同》约束整体行业

    明确承修、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市工商局负责人还透露,为了从源头上彻底切断侵害消费者合法群益的行为,明确承修、托修双方权利义务,《自贡市汽车维修市场合同指导文本》(下简称《维修合同》)有望在今年4月底出台,“从今(24日)天起,《维修合同》将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待正式出台后,将在4S店经销商推广使用!”

    业内人士指出,利益的驱使让个别修理企业昧心地赚取黑心钱,比如以副品零配件冒充正品赚取高额利润,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没有彻底处理,“这些没有修好的车行驶不到几天,老问题还会再度复发。”而《维修合同》指导文本的推出,将有效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无法达成共识而产生分歧,有效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记者了解到,《维修合同》(征求意见稿)包括了维修类别与项目、维修配件材料、维修价格、车辆交接、质量标准、竣工验收、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12条内容,以“质量保证期”来说,将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与此同时,《维修合同》指导文本还将明确“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其内容包括承修方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将承担赔偿责任,而托修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将支付违约金等。对汽修厂未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主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对于即将出台的《维修合同》指导文本,消费者认为“有了合同,上方的权利、义务很明确,这样就避免了修理厂糊弄消费者。”一4S店负责人也表示,合同的出台将更多地规范整个行业的行为,“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从源头抓起,严格审核维修企业经营条件和维修人员从业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保护汽修企业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市工商局、市消委会约谈24家4S店 我市汽车维修合同指导文本预计今年4月底出台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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