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胡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龙马潭区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胡某、王某应归还原告高某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限期于2017年8月10日前归还10万元,限期于2017年11月30日前还清剩余本金及利息。 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高某向龙马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后二被执行人到法院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偿还了15万元本金,并约定于2018年10月31日前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和解履行期限到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9年2月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其银行卡和网络支付账户。事后不久,正当执行法官准备对被执行人采取进一步措施时,申请人主动联系法院办理结案手续。 原来,年关刚过,被执行人夫妇正准备外出打工,却发现微信支付被冻结,且无法购买动车票,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为了不影响正常出行打工便立即筹措资金主动向申请人归还了剩余全部欠款。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的持续增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用好、用足失信限高措施,依托联合惩戒机制,能够有效压缩被执行人生存空间,迫使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到案、主动履行的情况在不断增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法治环境在不断深化,这样既能够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也能够有效减少人民法院工作量,化解案多人少的工作局面。 陈晓枫 李茂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