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秋雨,带走了夏的闷热,迎来了阵阵清凉。社保君又给大家带来一项“待遇上调”的好消息——泸州市的工伤人员即将上调相关待遇。
涉及人群
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注意:不包括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执行时间
上调标准
一、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2元; 二、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保局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 三、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四、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4元; 五、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公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29元。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智慧泸州社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