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0年起,泸州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两档合并为一档。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泸州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 2.调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支付比例 实行一个档次进行缴费后,参保人员住院医保待遇作相应调整。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为提高居民医保基金共济能力、增强基金共济效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消原家庭门诊账户,建立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从2020年起,泸州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实行门诊统筹。 4.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居民医保政策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10号)规定进行了征地补偿安置的原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变,普通门诊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20年1月1日起,新增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居民医保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5.提高乙类项目纳入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乙类项目医疗费用的75%纳入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 6.调整单行支付药品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调整单行支付药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国家谈判药品的其他政策不变,若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原居民医保家庭门诊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1.按照泸州市“分级诊疗”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应在参保地进行基层首诊(即在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因病情需要并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其住院报销比例不降低。若未进行基层首诊和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其住院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