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连冲三关!泸州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判了

来源:永宁政法圈 作者:永宁政法圈 发表时间:2020-02-15 09:44

    2月14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启动速裁程序,采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公开审理了由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据了解,该案系泸州市首例涉及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罪案件。


    在线庭审、依法公开

    叙永法院快审快结,当庭宣判 

 “提前介入、从快办理”,叙永县人民法院组建专门办案团队,确保收案后24小时内即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依法从严从快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有力地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叙永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在新型肺炎疫情期间,违反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措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遂依法以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回顾:

    暴力冲关,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

    一线干警迅速布控,2小时缉拿归案


    2月5日13时许叙永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案称,在叙永县黄桷坪高速公路收费站疫情防控检查卡点,一男子拒不配合检查并驾车冲关逃逸。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调集多警种力量设卡拦截。办案人员根据其逃跑轨迹,通过指挥中心指令沿线干警迅速行动、围追堵截,在其逃跑线路上设置3处卡口。经过2小时布控追缉,出动警力20余人实施抓捕行动,最终在天池镇盐井村小地名“马蹄井”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抓获。

    提前介入、依法审查

    叙永检察快捕快诉


    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月9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全面审查了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在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符合逮捕条件,应予批准逮捕。

    2月11日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冲关抗拒疫情防控检查的犯罪嫌疑人周某从快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月12日,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2月13日,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采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理。

    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期间,叙永县政法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政法机关提示广大群众:

    不越红线、不碰底线

    疫情防控工作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

    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在这场战役中置身事外

    我们在与病毒较量,在与疫情赛跑

    越是在这样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所有人员要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逆行者”们为了大家的生命安全冲锋陷阵。我们切不可为了一己之私,不服从必要的管制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触碰法律底线!

法律及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永宁政法圈”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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