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实行活禽定点屠宰和 为保障我区禽产品供应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区活禽交易屠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8〕35号)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活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白条上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活禽,是指供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活兔参照本通告所称活禽执行。 二、全区范围内经营性活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活禽凭有效产地检疫证明进入定点屠宰场所。定点屠宰场所应当参照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屠宰工作。屠宰后检疫合格的白条产品需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加施检疫标识后出场。 三、全区范围内实行白条禽上市。白条禽类产品上市交易需同时附具检疫证明和检疫标识。市外进入我区需分销的白条禽类产品,凭检疫证明到指定地点(临时活禽集中屠宰场检疫点)换证或重新申报检疫;有检疫证明无检疫标识的需到指定地点(临时活禽集中屠宰场检疫点)加施检疫标识。全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便民服务点及个体经营户禁止对禽类产品进行剖腹、内脏清理。 四、临时活禽集中屠宰场及禽类产品交易场所要加强场地消毒和人员防护管控。 五、全区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镇、村(社区)、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宣传、教育等工作,引导群众转变消费习惯,购买持有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标识的白条禽产品。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定点屠宰场所外从事经营性活禽屠宰活动。违规进行经营性活禽屠宰活动的,销售未经检疫、无检疫标识白条禽类产品的,擅自在经营场所(定点屠宰场除外)对禽类产品进行剖腹、内脏清理的,以及在经营过程中造成疫情扩散和环境污染的,严格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七、本通告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龙马潭区临时活禽集中屠宰场地址:龙马潭区双加镇双加社区38组; 联系人:陈俊伟,联系电话:15775256789 监督举报电话: 区农业农村局:0830-2528187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830-2584741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0830-2708952 区公安分局:0830-258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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