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区交通秩序,确保交通组织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服务泸州市经济发展,推进新能源货车发展,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第三条、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10部委发布的《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拟对泸州市城区(江阳区、龙马潭区)货运机动车通行方案进行分区、分类、分时调整。 泸州市市公安局根据相关要求草拟了《关于调整城区货车限行区域及给予新能源货车便利通行政策的通告(意见征求稿)》。自2020年3月20日(日期以发布之日起开始,为期20天),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 一、燃油货车限行方案调整 (一)轻微型燃油货车(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放宽通行时间,夜间(21:00-07:00)不再限行(江阳路、龙透关、酒城大道、沱江一桥、沱江二桥、长江大桥、国窖大桥除外),允许轻微型燃油货车经泸州市城区道路进入城区。白天(7:00-21:00)按照入城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中型、重型燃油货车(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限行政策不作调整。即高峰时段:07:50-08:50,11:30-12:30,14:00-15:00,17:30-18:30禁止城外货运车辆进入城区,已经进入城区的货车要求立即驶离,不驶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处罚。其他时段按照入城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二、新能源货车限行方案 (一)新能源货车的界定:本通告中的新能源货车特指办理注册登记悬挂了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货车。 (二)厢式、封闭式的轻微型(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新能源货车不限行(长江大桥除外)。 (三)中型、重型(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新能源货车,与中重型燃油货车限行方案一致。即高峰时段:07:50-08:50,11:30-12:30,14:00-15:00,17:30-18:30禁止城外货运车辆进入城区,已经进入城区的货车要求立即驶离,不驶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处罚。其他时段按照入城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限行区域 (一)东面:以小市半边街路口为界。 (二)南面:以长江大桥桥南路口为界。 (三)西面:以城西二环路以东为界。 (四)北面:以龙马大道以南为界。 (五)同时,对于已办理入城证的入城货运车辆,禁止从江阳路、龙透关路、酒城大道、沱江一桥、沱江二桥、长江大桥、国窖大桥通行;禁止在城区停车场点以外的地方停车待货;禁止在城区从事广告宣传活动。 ![]() 如对货车通行有意见或建议,可发至1039158921@qq.com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