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2019年9月,王某与某商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租赁该商场一楼面积近200平方米的铺面用于开火锅店,租期五年,每月租金2万元,租金半年交付一次,装修门市费用、水电气费、物管费由王某承担。 火锅店于2019年11月开始营业,刚开始生意还不错。正当王某准备趁着过年大赚一笔时,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了,火锅店不得不从1月25日起暂停营业。目前虽逐渐恢复营业,但火锅店的收入仍然入不敷出。 王某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要求商场减免租金,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将该商场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该商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请求减免2020年2月至3月的租金。 问答时间 1.因受疫情影响,承租人是否可以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法条链接
【法官说】
疫情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对于合同双方均会产生不利损失,此时更需要双方互谅互让,及时有效协调沟通,共同降低损失,才能互利共赢、度过难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