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鉴于余某同意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江阳法院采用速裁程序审理了此案,整个庭审10分钟审理完毕。
被告人余某酒后驾驶出租车行驶至泸州市江阳区钓鱼台路时,与右侧路沿相撞,导致车辆侧翻。事故发生后,出警处置事故现场的民警将余某带至泸州市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送检余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2mg/100ml。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是不能适用速裁程序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速裁程序适用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且应当当庭宣判。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是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的。 速裁程序是诉讼的“快车道”,让刑事审判繁简分流,确保难案精审、简案快审,合理有效地配置了司法资源,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二元价值。
2020年,江阳法院将继续坚持速立、速送、速调、速审、速判,提高审判效率保障速裁案件的质量,推动刑事速裁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