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的泸州,多个千亿级产业的打造,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的落户,云龙机场的建成,川南城际铁路和渝昆高铁的稳步推进,使得居民生活日益向好。住房改善成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重要需求之一,房产交易因此变得日趋频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亦呈现出多发、复杂的趋势。 龙马潭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妥善审理该类案件,促进房产交易市场诚实信用度的提升,化解防范行业风险,为自贸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1998年3月,袁某(买方)与邹某(卖方)签订《买房契约》,约定邹某将其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某街的xx号房屋卖与袁某。随后,袁某向邹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邹某亦将前述房屋及权属证书交付与袁某,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目前,案涉房屋仍登记于邹某名下。另外,因案涉房屋所在地已划入城市规划改造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机关已暂停办理该房屋的相关手续。 2019年4月,袁某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其为案涉房屋的唯一产权人。 庭审中,邹某辩称,袁某从未找过其办理过户手续,邹某亦从未拒绝为袁某办理过户。从购房至今已21余年,袁某的诉权已经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不应得以保护,案涉房屋应仍属于邹某。 法理疑问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采用的是登记要件主义原则,即未经过户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更效力;物权法亦不认可物权行为,本案原告能否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主张案涉房屋所有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邹某按约交付了房屋以及相关权属证书。可见双方已达成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意思合意,并积极按约履行完毕契约的全部内容 。袁某已成为案涉房屋的合法占有人,享有物权期待权,可要求被告履行过户义务,但目前因行政管理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院认为,前述因素不应成为阻却袁某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事由。在无其他权利人对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的情形下,法院确认袁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关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通常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给付之诉,不适用物权请求权及确认之诉等。本案中,原告的诉求系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属确认之诉,不属于诉讼时效适用的范畴。因此,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 最终,合议庭经评议后对本案裁判结果作了当庭宣判。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确认与买方,看似系对物权法登记要件主义原则的一次突破,但物权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登记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时,权利人可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这表明已经对该原则的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本案中,原告作为诉争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在法定意义上取得本案诉争房屋所有权仅须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目前无法过户的情形下,若坚持适用登记要件主义原则,不予以确认所有权,则会导致本案诉争房屋权属不清,使用权与所有权将长期处于相分离的状态,这也与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及诚实信用原则精神相背离。 另外,本案还涉及大家耳熟能详的诉讼时效。多数观众可能只知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三年,却不知其有更多的内涵。如诉讼时效通常应是由被告提出,法院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丧失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仍有起诉权;诉讼时效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如本案的确认之诉即不适用等等。 鸟自爱巢人爱家。中国人历来注重家庭,将安家置业作为人生大事。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房屋购置对家庭的影响不言而喻。虽然本案原告的诉求获得了支持,但小编仍得温馨提醒各位观众,买房后应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避免让自己的权利长期处于“放空”状态,而遭受严重损失。 欣赏完精品案例后,请各位观众赶紧回家翻箱倒柜看看自己所购房屋是否具有产权证书,毕竟房屋所有权与婚姻一样,要有证在手,才能名正言顺地拥有。 文:刘晓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