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这种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也就是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期限的,不是永远的。子女在不满18周岁未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反映到家庭问题上,则是离婚案件增多。近3年来江阳法院平均每年办理离婚纠纷案件549件,夫妻间感情不和,选择分手本是无可非议,但是父母离婚后,孩子的合法权益应该怎样保障呢?
当你想要离婚时,为了孩子,请你慎重作出你的选择
当你离婚后,为了孩子,请你切实履行你的职责
当你再婚后想要再生育,为了孩子,请你平衡好孩子之间的关系
案件回放
江阳法院曾审理这样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案件,孩子母亲以自己无抚养能力为由,要求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孩子父亲,最终法院驳回了这位母亲的诉求。
雷某和梁某在结婚后生育了小梁,后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小梁由母亲雷某抚养,父亲梁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教育费初中以下由雷某承担,高中到大学的教育费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后,雷某与带有一个孩子的陈某再婚,共同生育一子。由于雷某长期无经济来源,只能依靠婆家,所以小梁在家中有些不受待见,造成性格有些孤僻。遂雷某以无力共同抚养3个子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将小梁变更由父亲梁某抚养。
该案经过承办法官牟红兵的多次沟通,了解到父亲梁某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孩子的奶奶患有精神疾病,再婚后女方带有一个孩子,后共同生育了一子,尚在哺乳期,生活很困难。
江阳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雷某和梁某离婚时,约定了对小梁的抚养方式,目前梁某各种条件并不明显优于雷某,无法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出现,应当维护协议的稳定性,这样更有利于其小梁的健康成长,故江阳法院判决驳回雷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给梁某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当你想要离婚时,请你慎重考虑你的选择是否会给孩子带来伤害?是否会给孩子造成父爱或者母爱缺失,无法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如果你选择离婚,那么请你切实履行好做父母的职责,妥善地处理好孩子的问题,让孩子得到足够的关爱和陪伴,不光要让他们吃的饱、穿的暖,还要让他们接受教育,有固定的居住场所,生病住院有保障。
如果再婚后想再生育小孩,请考虑一下已有孩子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对待、不偏见、不歧视,平等处理涉及到孩子的每件事,让孩子们在这个幸福的家庭中学会宽容,学会体谅,不受到伤害。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江阳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一直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了必要的考量和保障,妥善的审理婚姻家事案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