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疏导 江阳法官帮助未成年受害人走出阴霾(2)

来源:川南网 作者:江阳法院 发表时间:2020-06-18 16:07

    6月17日下午,14岁的被害人在奶奶的陪伴下来到江阳法院,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法官姚静、王晶对受到性侵的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活动。由于性被害人是二级肢体残疾,患有语言障碍,江阳法院特别邀请手语老师在旁翻译,进行心理疏导。



    在交流中,法官们建议:未成年人在遭遇性侵犯脱身后,应当第一时间进行报案,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取得被性侵犯的相关证据,将来用于指证犯罪嫌疑人。一般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后,由于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威胁、利诱或者出于自身的顾虑,往往不敢或者羞于向他人启齿,错过最佳的报案时机,导致证据的灭失。



    未成年人被性侵犯后,应该怎样保护自己?

    1. 未成年人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要尽量想办法快速离开隐蔽的犯罪现场,跑到人多的地方及时求助;

    2. 未成年人在遭到侵害后,不要保持沉默,要尽快同父母、老师、长辈联系,或“告诉”可靠的大人,及时报案;

    3.未成年人如果无法逃脱性侵害,最重要的原则是保护生命安全,事后再告诉可信任的大人;

    4.未成年人要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的保存犯罪证据;

    5.未成年人要尽快到医院接受身体检查,并接受专业心理辅导人员的心理辅导。


    同时,未成年人在被性侵犯后还可以向父母、长辈、学校、公安局、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和街道、社会团体、社会青少年保护部门等机构求助。对于未成年女性受害人还可以向当地的医疗机构、特殊意外怀孕救助机构求助。


    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是《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一项主要内容。预防与控制未成年人遭受到性侵害,不仅需要未成年人自身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保护意识,更需要家庭与学校的特殊保护,以及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的特殊法律保护,这也是全社会和每一个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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