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下午,江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贪污犯罪案件,泸州市消防支队、江阳区纪委监委组织社保局、就业局、兴阳集团共计约100余人到场旁听庭审全过程。
被告人王某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被江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后江阳区监察委员会发现被告人王某涉嫌贪污犯罪,遂经调查后向江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四川某学院生活科老餐卡充值员期间,在为学院学生、教职工的老餐卡充值过程中,通过将部分其个人收取的充值现金及充值员罗某交予其代存户的充值现金,不缴存入单位银行账户的方式截留,经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王某(含罗某交其代存部分)未缴存金额共计45万余元。在此期间,王某先后两次多补缴入户现金共计19万余元,经品迭,王某未缴存入户的充值金额为26万余元。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由于四川某学院餐卡系统更换,学校通知全校师生办理老餐卡的退费事宜。在此期间,王某将其截留现金中的5万余元用于餐卡退费,并将余下21万余元占为已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听取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的意见,后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围绕指控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人发表了最后陈述意见。法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