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下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邓某某、田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该案系宜宾市首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23日凌晨,湖北省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武汉市自当日10时起关闭离汉通道。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轿车搭乘被告人田某某从武汉市蔡甸区出发,因武汉市高速公路已封路,二人遂改道经318国道在仙桃市驶入高速公路回宜。1月25日凌晨5时许,二人回到宜宾市翠屏区白沙湾街道某小区邓某某家中。 邓某某、田某某回宜宾后,未按当地防疫部门要求及时向社区登记报备、居家隔离。邓某某在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询问时,谎称其是从湖北省应城市归来,隐瞒从武汉市返宜的事实。 2020年1月26日至31日,邓某某、田某某多次出入菜市场、超市、餐饮店等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且田某某未佩戴口罩。2月1日 ,田某某出现新型冠状肺炎症状后,邓某某方才向防疫工作人员承认田某某与其从武汉市返宜的事实。2020年2月4日、5日,邓某某、田某某先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肺炎患者并隔离治疗。截止 2月1日 ,邓某某、田某某导致出入的公共场所密切接触者60人、居住的小区246人被隔离观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田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采信的证据、认定的事实以及二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翠屏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