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悠万事,民生为大 因经营原因,2019年5月起,公司未向杨某发放5月和6月工资共计2.3万余元。同年6月28日,杨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同日,公司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2019年6月28日解除。2019年8月31日,公司向杨某发放2019年6月工资2652元,余下工资一直未发放。 2019年11月20日,杨某向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5月工资、6月剩余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4万余元。2020年1月2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杨某工资和经济补偿金3.7万余元。杨某不服仲裁裁定,遂起诉至江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江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向杨某发放工资的情况,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判决公司支付杨某工资和经济补偿金3.8万余元。 法官说法 劳动者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即工资,这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是一种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官告诉你:遇到劳动纠纷怎么办? 当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或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特别提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当事人要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如侵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