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上午,江阳法院与泸州市农业农村局、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江阳区农业农村局,在江阳区南城街道澄溪口滨江路开展集中销毁非法捕捞器具、增殖放流及普法宣讲活动。
本次活动共集中销毁涉渔“三无”船舶8艘、非法捕捞网具56副、电鱼器具85套、鱼竿338根以及其他工具117套,共计604件套。
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长江干流泸州段、沱江干流管驿嘴至胡市段、永宁河入江口至渠坝段、濑溪河翘嘴鲌蒙古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泸县段、龙溪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马潭区段,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自2020年8月10日0时起,沱江干流泸州段、永宁河干流、濑溪河干流、龙溪河干流非保护区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长江流域禁捕是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要事。
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活动现场还举行了渔业增殖放流活动,共放流草鱼、鲫鱼鱼苗280斤。据悉,此次增殖放流购买鱼苗的资金,是由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缴纳的渔业资源修复费所购,并按要求在江阳区滨江路长江流域放流。
随后,江阳法院、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江阳区农业农村局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开展普法宣讲活动,大力宣传渔业法规和禁渔制度,增强群众遵守禁渔规定的自觉性,携手坚决抵制非法捕捞行为,共同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为“生态泸州”建设贡献力量。
截止2020年10月30日,江阳法院2020年共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4件。其中,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0件,对12名被告人均判处以刑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行为均为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中,禁用渔具中使用地笼网5件,使用罾网2件,使用抄网1件,使用可视化钓鱼竿2件4人次。8件案件渔获物已当场放生。
接下来,江阳法院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国家的法律,任何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使用电鱼等严重破坏方法捕捞水产品,致使水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希望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