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泸州罗某获刑一年

来源:川南网 作者:江阳法院 发表时间:2020-12-16 11:35

    为巩固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坚定不移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江阳法院不断创新执行工作举措,有力打击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震慑力。


    今年以来,江阳法院对2348名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1004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148名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对8名被执行人移送公安追究拒执罪。


    近日,江阳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19日,江阳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向原告黄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罗某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19年7月16日,江阳法院对黄某申请执行罗某一案予以立案,并于2019年7月24日向罗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6月23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罗某名下两张银行卡先后流入资金共计5万余元,罗某收到资金后立即将其转移,未将上述资金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公诉机关另查明,被告人罗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9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已将涉案7万元本金偿还给黄某。


    江阳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认为被告人罗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罗某有资金来源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将资金转移,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

    失信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躲避执行的行为,不仅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挑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温馨提示

    随着我国诚信体系建设日臻完善,全社会对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只要不履行法律义务,不管是出行、消费、业务发展都会受到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因此,提醒广大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希望失信被执行人认清形势,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才会拥有健康、广阔的未来。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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