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过节、朋友聚会、把酒言欢才能有节日该有的气氛,但无论饮酒多少后都不能开车,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也是对生命的尊重和财产的保护!近日,泸州公安交警查获4起酒驾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警示、告诫广大群众珍惜生命,时刻谨记切勿酒驾! 无证醉驾酿事故 1月17日20时30分许,交警三大队接到群众报警,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一辆小车撞到了一辆摩托车,驾驶员已将伤者送往医院,事故交警立即前往医院进行调查。调查中,驾驶员徐某一度否认自己的司机身份,后被交警识破,对自己饮酒后驾驶川EL7XXX号小车的事情供认不讳。经血检,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此外,调查中还发现徐某在2013年因吸毒被泸州市江阳区禁毒大队查获,驾驶证已被吊销。目前,徐某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1000元、拘留15日的处罚,同时还将移送检察院对其醉驾行为进行起诉并追究刑事责任。 2月13日4时56分,刘某驾驶川EE9XXX小车搭乘黄某行驶至泸县玉蟾大道与港城大道交叉路口时,车辆直接“飞跃”冲上路外树木,造成乘客黄某轻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血检结果为18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此外,调查中还发现刘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饮酒驾驶记12分 2月8日20时30分许,郑某驾驶车牌为川EYXXX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进入龙马潭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营区,找上值班交警,称自己酒后驾驶,交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73.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郑某被处以记12分、罚款19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饮酒驾驶营运车被重处 2月23日21时11分,江阳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况场康庄街开展酒驾检查时,查获宋某饮酒后驾驶营运车的违法行为。经查,宋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EZ7XXX的出租车在江阳区况场镇康庄街时被正在开展路查的民警拦下,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3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目前,公安部门对宋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同时,公安部门还将其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罚决定抄告交通局和所在企业。 公安交警部门温馨提示广大驾驶员:佳节气氛很重要,但安全行驶规则更重要,牢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十字安全法则,任何时候保持清醒头脑,才能永远出行平安! 文/图:刘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