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近日,江阳法院速裁庭法官来到江阳区莲花街,上门巡回审判一起赡养案件,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4个子女达成调解协议,87岁老人梁某得以安度晚年。
87岁的原告梁某,育有二子二女,2014年其老伴去世后,梁某因病瘫痪在床,一直由被告大儿子叶某照顾。梁某因病住院多次,除去医保报销费用外,尚有3万余元属于梁某自负费用,四个子女均未主动提出分摊,故原告以生活不能自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江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因原告行动不便,江阳法院法官来到原告家中开庭审理,在耐心倾听双方的陈述后,通过调解方式,与老人的子女逐一谈心,化解他们心中的恩怨。最终,子女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就对原告梁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日常生活开支达成赡养协议,对其母亲的生活有了妥善的安排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