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法院巡回审理一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来源:川南网 作者:江阳法院 发表时间:2021-08-20 14:01

   为充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确保民事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近日,江阳法院四川泸州白酒产业园区人民法庭法官前往江阳区黄舣镇界牌村党群服务中心,巡回审理一起万某申请宣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申请人李某与申请人万某系母子关系,与代理人李某某系兄妹关系。1973年出生的李某,幼时因发高烧未得到及时医治,导致智力低下,且在10多年前双目失明,至今一直未婚,无子女,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2021年7月27日,泸州某司法鉴定中心依申请对其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李某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江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代理人陈述、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本院依法宣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官说法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意义在于充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从而确保民事交易活动正常进行。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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