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法院集中宣判一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

来源:川南网 作者:泸州中院 发表时间:2021-11-12 15:17

叙永县法院
一男子与17名女子谈恋爱诈骗450万元!被判14年!


   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朱某在与其妻子杨某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陌陌等社交软件,珍爱网、世纪佳缘网等婚恋网站或通过朋友介绍等方式寻找单身、离异女性,谎称自己已离婚,从事大数据工作且收入丰厚,以“谈恋爱”名义博取被害女性信任后,邀约被害人进行所谓的网络投资,利用被害人手机通过网络贷款平台贷款、信用卡套现后转款给自己。


 
   朱某前期收到被害人钱款后,以“利润”、“分红”为名陆续向被害人小额转款,以骗取被害人继续进行“网络投资”,后期以投资平台出款不顺利为由停止给被害人“利润”、“分红”,并以维持资金流动或退回投资本金需缴纳手续费、税费为由向部分被害人索要钱财,最终以“网络投资”平台账户被封,无法提现为由告知被害人钱款无法收回,先后对多名女性实施诈骗,共计诈骗金额450余万元,除去其以“利润”、“分红”为名转给被害人的款项后,违法所得为350余万元。


 
   叙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个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朱某将违法所得350万余元退赔17名被害人。

古蔺县法院
出售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你要了解一下!


   近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经查,杨某、徐某出售的银行卡内有多笔来源不明的资金流转:杨某的3张银行卡内总流水达数千万余元,其出售他人的银行卡内总流水上亿元。徐某的银行卡内有多笔来源不明的资金流转,总流水达200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作出以下判决:

   △ 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 被告人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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