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执行不能?江阳法院用典型案例为您解答

来源:川南网 作者:江阳法院 发表时间:2021-12-27 17:40

   在执行工作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我们一般称之为“执行不能”案件。

何谓执行不能
今天江阳法院法官用典型案例为您解答

案例一
刘某申请执行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彭某驾驶摩托车与路人刘某发生碰撞,致使刘某受伤,经司法鉴定,刘某颅脑外伤致左下肢肌力4级,评定为八级伤残;颅脑外伤经开颅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颅脑外伤致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评定为九级。

   事发后,刘某因赔偿问题与彭某协商无果,遂将彭某起诉至江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彭某一次性赔付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3万元。


   因彭某未按时履行赔偿义务,刘某无奈之下向江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彭某的财产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多方查询,发现其名下只有事故摩托车,且该车辆破损,无处置价值。同时,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村社进行调查走访,发现被执行人彭某的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常年需要人照料,目前仍在医院治疗,家中还有两个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因彭某无一技之长,无法外出务工,平时只能在附近打零工维持一家人的基本生活,确实无力履行赔偿义务,执行干警只能对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家庭情况特殊,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了解到已是古稀之年的申请人刘某因颅脑损伤严重,生活能力受到限制,让本就不宽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面对彭某无力履行义务的现状,并结合申请人刘某的实际困难,执行干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主动为刘某申报司法救助,并亲自到相关部门协助其办理申报手续。


   2021年10月,执行干警得知刘某的司法救助申请获得批准后,便立即陪同刘某前往相关部门办理领取救助金的相关手续,最终,刘某领到2.9万的司法救助金。



案例二
某银行申请执行罗某信用卡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罗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江阳法院于2020年10月判决罗某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72962.6元及利息、复利。因判决生效后罗某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江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江阳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罗某下落不明未向江阳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江阳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随后,江阳法院执行干警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到罗某户口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到罗某已经很久没有在村上居住,村委会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执行权益,江阳法院依法对罗某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反复查控罗某名下财产,但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系“执行不能”案件。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该情况后表示理解,至此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江阳法院仍会继续核查被执行人财产,一旦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将立即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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