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作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允许未成年人结婚或者订立婚约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训诫,“彩礼”予以返还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雷某、邱某经人介绍,为未成年女儿邱小某与同村村民张某订立婚约。邱小某父母收取张某“彩礼”8万元后,按照当地风俗将女儿的生辰“八字”交予张某。之后,张某将邱小某带到外地务工并同居生活。同年7月,张某与邱小某因性格不合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邱小某未达法定婚龄与张某同居生活,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其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邱小某父母应当向张某返还“彩礼”。张某明知邱小某系未成年人,仍与其订立婚约,亦有一定过错。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雷某、邱某返还张某“彩礼”6.5万元。在妥善化解纷争的同时,法院依法对邱小某父母进行训诫,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到当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法院依托联动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酒麒麟.法润乌蒙”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专项工作合作协议》长效机制,指派少审法官联合妇联工作人员,通过“酒麒麟”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对邱小某父母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促其帮助子女开启对合法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正确理解,支持子女提高学习就业技能,为其更好适应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人民法院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父母予以训诫,并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邀请专业人员对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有助于引导广大家长和监护人增强法律意识,摒弃订立“娃娃亲”等不良育儿观念,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风和社会环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王燕莉,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特聘研究员,四川省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本案是全省首例责令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案例,对于父母等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司法处理有示范意义。
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纲领性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本案中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此种“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并主持调解达成返还协议,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就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提出明确的规定和建议,还对不当家庭教育行为规定了训诫等责任承担方式。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存在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不当家庭教育行为,基于《家庭教育促进法》应对此种行为予以训诫,并责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人民法院向该未成年人父母发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既是要求父母在特定场所接受专业人士的家庭教育指导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法律文书,又是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未成年人司法延伸工作的有益探索,彰显了我国法律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的基本态度。
被告人闵某某偷越国境、诈骗案
——未成年人受引诱参与实施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受依法惩处,助力青少年树立正确就业观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闵某某(系未成年人)与他人结伙偷渡到缅甸,参与境外诈骗团伙,实施针对我国境内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之后,闵某某离开该窝点,主动到云南某口岸报名回国,并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对闵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调查显示,闵某某系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由爷爷抚养长大,初一辍学后步入社会。父母监护教育缺失、法律意识淡薄,以及过早进入社会受不良思想的诱惑,是闵某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经与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联系,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在对闵某某同案其他成年被告人依法严惩的同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闵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数罪并罚。闵某某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案件事实、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及帮教条件,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对闵某某以偷越国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裁判的同时,法院向闵某某父母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教育责任,闵某某母亲表示愿意留在本地亲自对儿子实施帮教;还引导闵某某定期到养老机构参加关爱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目前闵某某已经学会焊工技能,能够自食其力,并且每月参加两次志愿服务,回馈社会。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留守未成年人受引诱参与实施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境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力度空前,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并以“境外工作赚大钱”“包往返路费及食宿费”等蛊惑、引诱未成年人参与其中。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予高度警惕,增强法律意识,防止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该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积极开展社会调查,确保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帮教,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引导未成年被告人参与志愿服务,传递爱心,激发其内心善意和社会责任感。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李长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特聘研究员、四川省诉讼法学会常务理事
未成年人自身防护能力较弱,如果缺乏足够的家庭监护、过早辍学,容易受人引诱、误入歧途。本案被告人闵某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系从犯、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根据被告人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这种轻缓化处理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矫治,是刑事司法活动遵循国际公认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长期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贯彻。
另一方面,法院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缓刑之后,并未“一放了之”,而是向被告父母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充分履行监护帮教职责,并在缓刑的执行中帮助被告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体现了法院在量刑环节运用非刑罚手段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的基本立场,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审判的范围不只是被告的犯罪事实和刑罚的适用,还应当关注如何减少未成年被告人将来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判决适用相应的矫治措施,力求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消除来减少再犯。本案的处理展现了当代少年司法理论在四川刑事司法中的创造性实践运用。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泸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