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泸州市公安交警部门统计,2022年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该市共有8名驾驶人被终生禁驾。数据显示8名人员中,4人是因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4人是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泸州公安交警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请正确认识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切勿酒后驾车、切勿肇事逃逸,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后,要立即报警、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尊重生命、敬畏法规。 附:8起驾驶人被终生禁驾的案例警示 (一)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案例一: 孙某才,男。2021年08月18日凌晨,孙某才驾驶川EF38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某路段,与乘坐电动轮椅车的张某玉发生碰撞,致张某玉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才驾车逃离现场。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孙某才未依法保护事故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时隐瞒其肇事驾驶员身份及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才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孙某才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案例二: 陶某江,男。2018年12月15日,陶某江驾驶川E703XX的摩托车行驶至古蔺县龙观路某路段,与行人罗某香发生碰撞,致罗某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陶某江驾车逃离现场。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陶某江未按规范操作安全行驶及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江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陶某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陶某江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刘某平,男。2022年2月1日晚,刘某平驾驶川EFN7XX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江阳区蓝田街道某路段,与在道路右侧的行人梁某相撞,致梁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平驾车逃离现场。后经鉴定,案发时刘某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7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刘某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车及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平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刘某平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熊某,男。2021年10月14日晚,熊某驾驶渝C211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泸县246国道某路段,将路上行人唐某和撞倒,造成唐某和死亡。事故发生后,熊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熊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雨天夜间行车未降低行驶速度及肇事逃逸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熊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熊某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案例一: 杨某,男。2021年10月6日晚,杨某驾驶川EMV3XX号越野车,行驶至合江县合渝路某路段处将行人徐某友撞倒后,又连续碰撞停靠在路边的3辆汽车,造成徐某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让其父亲杨某华到现场“顶包”,本人逃离事故现场。后经鉴定,案发时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8 mg/100 ml,属醉酒驾驶。 经公安部门调查,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及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缓刑三年。杨某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牟某贵,男。2020年1月24日,牟某贵驾驶号牌为川EC83XX小型轿车,行驶至古蔺县石鱼路某路段,与公路右侧外做农活的罗某勤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勤受伤送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案发时牟某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 ml,属醉酒驾驶。 经公安部门调查,牟某贵醉酒驾驶机动车及驾车时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牟某贵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牟某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牟某贵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刘某树,男。2022年5月2日,刘某树驾驶川E827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吴某连,行驶至叙永县天池镇马向路某路段时,撞在公路边的石头上,造成刘某树、吴某连两人受伤,吴某连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案发时刘某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 mg/100 ml,属醉酒驾驶。 经公安部门调查,刘某树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树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刘某树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王某兴,男。2020年9月17日,王某兴驾驶川E206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罗某会行驶至古蔺县312省道某路段,与行人贺某伦推行的手推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伦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案发时王某兴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mg /100 ml,属饮酒驾驶。 经公安部门调查,王某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兴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兴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王某兴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文/图: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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