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 | 泸州新规:这些不文明行为可用社会服务抵扣处罚

来源:泸州发布 作者:泸州发布 发表时间:2023-12-25 10:10
服务1小时折抵50元罚款
泸州新规来了
这些不文明行为可用社会服务“抵扣”处罚
目前正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近日,泸小布从泸州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犬和交通秩序,根据《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泸州市将发布《<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办法》实施中,申请人接受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的,免予罚款处罚、免予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在《办法》实施前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受理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折抵处罚的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非现场查获的电子监控交通违法记录,不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服务折抵处罚”。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违法行为,拟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符合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有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折抵处罚的权利。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折抵处罚的,可以现场通过行政执法人员向行政机关申请参加社会服务。
 
   经行政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并告知申请人参加社会服务的途径、内容、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社会服务的内容由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应该按照行政机关的安排,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
 
具体来看↓

   《办法》适用条件

   公民违反《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其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现场查获,依法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折抵处罚。
 
   《办法》适用范围

   违反《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适用“参加社会服务折抵处罚”的不文明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 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强制免疫接种的,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牵引绳的或者乘坐电梯,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给犬只佩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防范措施的,经公安机关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携带犬只出户,未及时清理粪便的,经城管部门责令清理后拒不清理的;
 
   ● 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 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装置的;
 
   ● 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的,经劝导仍不改正的;
 
   ● 将机动车停放在道路、公共区域内的免费停车泊位超过20日,经催告后仍未驶离的;
 
   ● 《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关于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是指经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在指定的社会服务岗位上,以提供服务的形式来折抵罚款处罚的社会活动。
 
   如何折抵罚款?

   社会服务1小时折抵罚款50元。对折抵罚款低于50元时,30元以下(不含)的按0.5小时计算,30元以上的(含)的按1小时计算;对折抵罚款高于50元时,社会服务可视情况分次进行,但每次参加社会服务应不少于1小时,且申请社会服务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人履行社会服务完成情况,在履行社会服务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罚款处罚的决定。
 
针对该《办法》实施
市民可以在2024年1月14日前
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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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地址:泸州市江阳区蓝安路二段36号;
 
   邮编:646000;
 
   传真:0830-2507150;
 
   电话:0830-2507166;
 
   电子邮箱: lzjjjg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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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泸州发布”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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