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龚富强土地损害环境公益诉讼案。该案系泸州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龚富强系叙永县兴隆镇大竹村三社村民。2010年至2016年期间,龚富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位于叙永县兴隆镇大竹村三社的大坡上、新房子、狮岭头(均系小地名)的砂岩并予以销售。2018年7月23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对龚富强非法采矿行为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此后,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五队专家出具了《叙永县兴隆镇大竹村三社砂岩矿开采区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定龚富强非法采矿造成损毁土地面积7272.20平方米,非法采矿行为对矿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严重,土地资源影响严重。方案确认需进行边坡治理、堤岸修筑等地质灾害治理措施,复垦土地面积6650平方米,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费用为18.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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