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 非法开采致环境破坏,依法问责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龚富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砂岩,造成了山体破损、岩石裸露和植被破坏,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并可能引发崩塌、坠落、泥石流及滑坡等地质灾害。
被告龚富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件系泸州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吴洪汛担任审判长,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罗乐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吴洪汛担任审判长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罗乐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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