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在其自留山中捡到野生猕猴一只,并将该猕猴寄养在被告人黄某某家中。黄某某在征得袁某某的同意后,伙同被告人郑某某一起将该猕猴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马某某。事后,袁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每人分得100元人民币。随后,马某某安排其子马某驾车一起将该活体猕猴运至合江,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罗某某。当天,袁某某还以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马某某出售猕猴骨架一副。2019年6月8日,罗某某将该猕猴从合江运到江阳区准备出售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该猕猴被民警当场扣押。 2019年6月8日,民警在被告人马某某家中当场搜出其收购的果子狸死体11只、小麂死体5只、猪獾死体3只、松鼠死体1只、猕猴骨架1副、红腹角雉死体1只。经鉴定,上述2只猕猴活体均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猴骨架系国家Ⅱ级以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红腹角雉死体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果子狸、小麂、猪獾、松鼠死体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 江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等八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等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院提起公诉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 八名律师出庭辩护 庭审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