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 江阳区法院通报的四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7年农历三四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平在其位于贵州省赤水市官渡镇仙鹤村后坝组的自留山中,捡到野生猕猴一只,并以2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马某华。随后,被告人马某华将该猕猴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罗某理。 被告人罗某理又将该猕猴运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广场宠物市场,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杨某贵。被告人杨某贵又将该猕猴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广场宠物市场,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某。 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远在其位于贵州省赤水市官渡镇仙鹤村后坝组的自留山中,捡到野生猕猴一只,并将该猕猴寄养在被告人黄某银家中。黄在征得袁某远的同意后,由被告人郑某平提供电话号码并与被告人马某华取得联系,马某华同意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该猕猴。之后,被告人马某驾驶车辆搭乘马某华到黄某银处将该猕猴买走。事后,袁某远、黄某银、郑某平每人分得100元人民币。 当天,袁某远还以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马某华出售猕猴骨架一副。马某华坐马某的车将该猕猴骨架和活体猕猴一起运走。马某华得到该猕猴后,又由马某驾车将该猕猴运到四川省合江县人民医院附近,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罗某理。2019年6月8日,罗某理将该猕猴从四川省合江县运到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准备出售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该猕猴被当场扣押。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马某华、马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家中的冰柜中当场搜出马某华收购的果子狸死体11只、小麂死体5只、猪獾死体3只、松鼠死体1只、猕猴骨架1副、红腹角雉死体1只。 2019年10月23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发布对八名被告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理、马某华、马某、杨某贵、郑某平、袁某远、黄某银、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判决八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65750元,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2020年6月5日早上,被告人罗某权和罗某彬一起到泸州市江阳区况场沱江“中坝”钓鱼。二人带上可视锚鱼设备(可视鱼杆)及皮划艇到沱江边时,正在该处用可视锚鱼设备(可视鱼杆)钓鱼的被告人吴某强表示想跟二人同行。三人为皮划艇充气后,划至沱江“中坝”,用各自的可视锚鱼设备(可视鱼杆)钓鱼。罗德彬钓到青鱼一条,吴远强钓到鲤鱼一条。 上午9时许,三人上岸时,被告人罗某彬、吴某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罗某权逃脱。相关钓鱼设备被依法扣押,渔获物被放生。经泸州市江阳区农村农业局认定,三被告人使用的可视锚鱼设备(可视鱼杆)属于禁用工具。用于捕鱼的皮划艇一个、可视鱼杆三套被民警当场扣押,涉案的鲤鱼、青鱼已于当日放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权、吴某强、罗某彬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罗某权、吴某强、罗某彬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对查扣在案的皮划艇一个、可视鱼杆三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案例三:非法狩猎罪案 2020年5月24日,公安民警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保林村巡逻时,查获被告人罗某芳背篼内塑料网袋装的疑似“三有动物”野生蟾蜍95只,查获张某某背篼内塑料网袋装的疑似“三有动物”野生蟾蜍131只。 经查,该疑似“三有动物”野生蟾蜍是在泸州市江阳区况场保林村农田内捕捉并用于售卖的。经鉴定,所捕捉的蟾蜍为中华蟾蜍,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芳、李某英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罗太芳、李克英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例四:非法采矿罪案 2013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白马村四组集体土地开采砂岩矿进行销售牟利。2019年9月,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四川自力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告人违法用地勘测定界测量认定,被告人刘某华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2914.81平方米,其中耕地2853.75平方米,其他土地61.06平方米。 经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五地质队检测认定,被告人刘某华在江阳区弥陀镇白马村四组采石场累计动用砂岩矿资源量1.60万吨,实际利用资源量1.36万吨。经泸州市江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砂岩矿矿产品的价值共计587044元。 2020年3月30日,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告人违法开采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7044元、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按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没款人民币687044元。经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五队评估,被告人非法开砂岩矿造成了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进行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费为3.10万元,土地复垦费为16.1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告人刘某华非法采矿造成了采矿区域的环境受损及土地严重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的赔偿意愿,判决其赔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19.2万元,上缴国库,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