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春雷行动2021”查案1548件!十大典型案例出炉(3)

来源:川南网 作者:泸州市场监管 发表时间:2021-03-30 15:34

   ● 某竹业有限公司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2020年12月14日,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合江县福宝镇鲤鱼村(苟家寨)的某竹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卧式生物质燃料蒸汽锅炉1台、叉车1台未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作业人员刘某某和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卞某某无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工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改正。

   12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卧式生物质燃料蒸汽锅炉1台、叉车1台仍未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作业人员刘某某和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卞某某仍无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特种设备予以现场查封。

   12月21日,该案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在涉案特种设备未经检验、逾期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同时使用逾期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并在合江局对涉案锅炉实施查封后,仍擅自动用该锅炉从事生产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2021年3月5日,合江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

   ● 古蔺县某酒业有限公司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0年12月8日,古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古蔺县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酿酒老车间”中的原料仓库发现外包装标称为“糖化酶”的产品62件零7包。经现场查询,上述“糖化酶”其标注执行标准为工业用糖化酶制剂标准,标称生产者登记状态为“注销”状态。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12月15日,该案立案。经查明,当事人为提升白酒出酒率,于2020年11月15日,从贵州省茅台镇购进70件(10包/件)外包装标称为“糖化酶”的产品,用于再次发酵中的6个窖池中的酒糟中。12月10日,当事人向本局主动提交了《泸州市古蔺县某酒厂酒糟销毁处理方案》,拟将涉案6个窖池发酵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当事人将上述“糖化酶”用于发酵酒糟拟蒸馏取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21年2月23日,古蔺县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查封的“糖化酶”62件零7包,罚款5.05万元的行政处罚。

   ● 合江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法溯源的进口冷冻食品案 



   2021年1月14日,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合江县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超市冷链食品销售区冷藏柜内发现有:5袋“润千年五花肉串”、7袋“大森林牌调理美食系列里脊肉串”、11袋“和美牌鸭心”等冷冻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冷链食品混放待售。同时,现场执法人员通过“川冷链”平台对该超市经营进口的“渔家二姐牌冻巴沙鱼柳”进行追踪溯源,发现其不能提供该冷链食品的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等资料。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问题食品予以扣押。

   检查时还发现,该超市有11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已超过有效期。

   经查明,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冻食品和经营无《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报告》的冷冻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704.40元,违法所得为186.00元。

   该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3月17日,合江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超市作出对安排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冷链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86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泸州市场监管”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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