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法院案例说法:维权需有度,不要有理变无理

来源:川南网 作者:江阳法院 发表时间:2021-11-09 16:16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买车的人越来越多
为了吸引客户
不少4S店都会推出
免费洗车、保养、加油等
系列优惠活动
然而,车主在购车后去享受服务时
有的4S店却不认账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通过合法途径无法维权时
少数车主便采取
拉横幅、砸车等极端方式来维权
最后,“有理”变“无理”
甚至闹上法庭



近日
江阳法院开庭审理了
《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的
首例肖像权纠纷案件
依法判决
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

   原告周某(化名)系泸州某汽车4S店工作人员,因该店承诺消费者在店内购车后可以免费洗车,被告王某(化名)便在该店购买了一辆私家车。


   2021年1月5日,被告王某到该店洗车,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不能为其洗车,王某便在该店停(洗)车场拍摄视频,一边拍摄一边陈述“泸州某4S店买了车不准用户回来洗车”。此时,原告周某向被告王某走来,告知其不要乱发视频,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王某听到后回答“可以承担相应责任”,随后,周某往一旁走去,王某拍摄其背影,并陈述“就是这个周经理不让我洗车”。


   当日,被告王某将在该店拍摄的视频发布到其抖音账号,并在视频中配文“泸州某4S店买了车不准用户回来洗车”。不久,原告周某通过朋友得知王某发布了该视频后,便与王某通过电话、短信进行沟通,2021年1月6日,王某删除了该视频。

法院判决

   江阳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适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和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王某未经原告周某同意,将拍摄有周某面部形象的视频发布到其抖音账号的行为构成了对周某肖像权的侵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江阳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在其抖音账号首页连续3日置顶发布致歉视频,向原告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法官说法

   该案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江阳法院审理的肖像权第一案。《民法典》对肖像权保护进行了全面修改,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予以删除,进一步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与此同时,随着网络自媒体的蓬勃发展,随手拍、随手发布已经成为多数人的习惯,这种新业态下的肖像权及相关人格权的保护面临新的问题与挑战。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准许将拍摄有其清晰正面图像的视频发布在抖音上,浏览量至少有1.5万人,被告公开并使用了原告的肖像权毋庸置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该条文规定的肖像合理实施的情形。被告的行为是一种网络曝光、举报的行为,这种公开和使用是否构成合理实施?足以阻却被告侵权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事实上,就涉及公民一般网络曝光、举报的权利与肖像权等人格权保护相冲突时,权利保护的取舍问题。

   从被拍摄者的社会地位看:原告并非娱乐明星、政治人物等社会公众人物,系该4S店的工作人员(售后经理);

   从被拍摄者的活动内容看:原告作为该4S店的工作人员,在发现被告拍摄视频时前来提醒,是一种行使职务的行为,同时也明确表示不要乱发视频;

   从拍摄的场所来看:拍摄的地点是在该4S店的停(洗)车区;

   从被告拍摄的目的来看:非以营利为目的,仅是为了曝光该4S店不诚信行为,即不为顾客洗车;

   从摄影的必要性而言:虽然被告系出于曝光涉案某4S店的目的拍摄该视频,其针对的对象是该4S店,但是从被告拍摄的视频内容看,即使不拍摄原告也能够达到其目的。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公民有举报、曝光的权利,可以通过包括拍摄视频的方式进行举报、曝光,但原告虽然是被曝光4S店的员工,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必须承受肖像权的克减或让渡,被告拍摄并发布有原告面部形象视频的行为不属于对原告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解决问题、化解纠纷
必须在法律框架下
通过法治方式解决
这既是前提,也是方法手段
维权不能随心所欲
要讲“理”和“度”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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