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原告周某(化名)系泸州某汽车4S店工作人员,因该店承诺消费者在店内购车后可以免费洗车,被告王某(化名)便在该店购买了一辆私家车。
法院判决
江阳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适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和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王某未经原告周某同意,将拍摄有周某面部形象的视频发布到其抖音账号的行为构成了对周某肖像权的侵害。 法官说法
该案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江阳法院审理的肖像权第一案。《民法典》对肖像权保护进行了全面修改,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予以删除,进一步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与此同时,随着网络自媒体的蓬勃发展,随手拍、随手发布已经成为多数人的习惯,这种新业态下的肖像权及相关人格权的保护面临新的问题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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