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女儿同学回家
出了交通事故
责任应该谁来承担?
酒麒麟带您走进庭审现场......
赵某去学校接自己的女儿放学回家,好意将女儿的朋友赵某某免费搭乘回家,在途中赵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梁某驾驶的小货车会车时发生碰撞,赵某、赵某某均在事故中受伤。赵某某后被鉴定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减退,致残等级评定为精神伤残九级。
争议:谁担责?
受伤的赵某某起诉赵某、梁某及相应的汽车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至法院,要求获得赔偿。
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赵某因被上诉人赵某某系其女儿的同学,故将其一并搭乘回家,未收取任何费用,其行为属好意同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到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进行“庭审进校园”活动,庭审秩序井然、程序规范、我们看到了法官的职业操守,看到了法律的庄严,让我们的老师,让我们的学生都倍受鼓舞,深受启发,法律在我们身边。今天的庭审涉及到“好意同乘”这个话题,什么叫“好意同乘”?这个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民法典》中都谈到了,我们有很多好心人愿意做好事,帮助别人,爱护别人,但是很多人却因为做了好事,而受到了一些损害,我们怎么保护好心人呢?今天这个案例就启迪了我们:做好人好事要遵纪守法。从今天这个案例我们看得出来,其实赵某是个善良的人,家庭也是很贫困的,他出于好心,为了让孩子们能够少走路,提出了让孩子坐他车的要求。但是他忘了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因为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了交通意外,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造成了“好人做好事,自己也很难受”的结果,这告诉我们,要学习法律、运用法律,法律就在我们身边,让我们告诉好人们,好人能做好事,只要他们能够遵纪守法,我们希望人人都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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