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是做好事,凭什么还要我们赔偿,还把我耕牛牵走了,法官可得帮我主持公道啊!”魏某情绪激动地说道。原来是因为前段时间杨某坐魏某儿子驾驶的三轮车一起到邻村干活,途中因路面湿滑三轮车侧翻导致杨某受伤,去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损失3000余元。 承办法官及其助理详细了解案情之后,立即到彝乡彝寨“石榴籽”调解工作室,会同“石榴籽”调解员,并特邀“德古”(注:“德古”源于彝语音译,指在彝族地区德高望重、具有较强纠纷调解能力之人。)参与调解,多次组织双方释法说理、交心解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魏某家赔偿杨某3000元医疗费,杨某家归还魏某家耕牛,所有纠纷一笔勾销。 “石榴籽”调解,“生根成长” 黄某与古某均系苗族,黄某为家中独女。2008年,年仅18岁的黄某与邻村27岁的古某经父母和长辈介绍认识,随后同居生活,双方及长辈按照当地苗族风俗签订“婚约协议”约定男方入赘女方,并按照当地风俗办了酒席,但一直未办理正式结婚登记,不久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古某林。后因双方异地打工、长期分居,感情日渐淡薄,2016年,黄某要求“离婚”,古某感到难以接受,对黄某及其家人实施了暴力。黄某遂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约,并判决孩子由其抚养。 “我不同意孩子由她抚养,况且我是‘上门女婿’,家中父母已经去世,‘离婚’后我去哪里住呢?黄某应当按照‘婚约协议’,将其父母房屋的一半折算价值15万作为‘青春损失赔偿’支付给我,否则我不会同意和她‘离婚’的!”古某愤怒地说。 法治与文化,“水乳交融” 在一次次的探索实践中,摩尼法庭与县苗学会、彝学会共同收集认定在少数民族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公信力,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习惯法规则。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调解依据,运用德古担保酒、民族祭祀习惯等形式,推动双方尽快形成共识、达成调解协议并诚信履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